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60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