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609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仟***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