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658号
申请人:***,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749.4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749.4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尹 兵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