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皓然、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281号 申请人:张皓然,男,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被申请人:**,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张皓然根据已经生效的(2023)鲁0391民初577号判决书于2023年05月0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93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93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