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桓台县开元门窗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终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柳泉路286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开元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荆树彬,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树彬,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送达确认地址)。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桓台县开元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荆树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