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沾化县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9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603执保116号
申请人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县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滨州市沾化区。
申请人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县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帐户存款35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沾化县第三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5万元或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予以查封、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