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联金棉麻机械有限公司与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720号
原告:山东新联金棉麻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福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新联金棉麻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闰通安吉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新联金棉麻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联金棉麻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商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