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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树袋熊(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4560号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66742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树袋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金融中心6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CWWK5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友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7幢2号门60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K3U2XF。 法定代表人:**姣。 被申请人:**市纵横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金融中心6号楼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CXLD40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同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10号4号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MA06K06C8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众诚瑞聚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5号楼105室-4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XGYP6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Y04GX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树袋熊(**)科技有限公司、友创科技有限公司、**市纵横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同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众诚瑞聚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48万元,申请人太湖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树袋熊(**)科技有限公司、友创科技有限公司、**市纵横大数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同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众诚瑞聚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中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太湖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