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2855号
申请人曲***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1496K。
地址:云南省**市翠峰东路26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东方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02584827676K。
地址:**市麒麟区潇湘时代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校长。
关于申请人曲***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东方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6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曲***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25380.37元,执行费765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市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东方学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搬离原经营场所,现经营状况不明。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28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