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芝执字第124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