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0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顾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