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27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栾和静、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