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02执8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
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宫家岛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鲁0602执83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现因办案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顾鸿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