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07)芝执字第124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沙埠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东超
审判员 汤景平
审判员 张春梅
书记员 陈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