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棚改项目指挥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财保15号
申请人: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东山街道东南台子**。
法定代表人:曲延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棚改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
负责人:陈经,指挥长。
被申请人: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被申请人:烟台芝兴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被申请人: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张兴波,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科技工业园汇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军涛。
申请人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棚改项目指挥部、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芝兴实业总公司、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644.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棚改项目指挥部、烟台芝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芝兴实业总公司、烟台市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只**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644.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建投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