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786号
原告:联通(陕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峰,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东,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柏景华,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陕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炳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陕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通(陕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通(陕西)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991元,减半收取15495.5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二月 八日
书 记 员 冯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马格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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