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2执恢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12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牟平大窑沁水工业园富海路176号房地产及付属设施一宗[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烟房房权证牟字第**、房权房权证牟字第**;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4417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牟平大窑沁水工业园富海路176号房地产及付属设施一宗[房产证房产证号为:烟房权证牟字第**、证牟房权证牟字第**、牟字房权证牟字第**;:烟国用(2011)第44178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