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12执10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男,x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有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担保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动产及债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