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恢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垛山路**。
法定代表人:孔海城,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崔山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家范,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康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继顺,经理。
担保人:王家范,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担保人:韩明阳,男,1985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烟台市智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人王家范、担保人韩明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执恢4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