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13民初2391号
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垛山路477号。
法定代表人:孔海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勤洲,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波,山东宁海律师事务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富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孙文香,该公司经理。
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勤洲、陈阳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50000元,违约金16294.66元,律师代理费22266.62元,担保费1532元,合计790093.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50000元,违约金16294.66元,保全担保费8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混凝土搅拌站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全部完成工程施工。在此期间,原告又为被告完成了维修东华门市、东华建筑公司场院地面、东殿后平房维修、返修于家庄道面砂水泥道板砖等工程。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0月12日确定了上述工程结算定案造价为750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莱山区的烟台固力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工程。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搅拌站设备基础、水池、混凝土挡土墙;合同价款约400000元,按实结算;设备基础完工付已完成工程量6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完成15日内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审计完成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一年内全部付清;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引起诉讼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担保费、交通费等。合同另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署《烟台固力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工程结算定案单》载明:“烟台固力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工程承包人原结算报价874099.13元(工程内容包含维修东华苑门市、东华建筑公司院面维修、东殿后平房维修、返修于家庄道面砂水泥道板砖、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大棚基础及挡墙、工程签证),经双方协商,工程结算定案造价为:750000元(柒拾伍万元整)。”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于2018年6月开始施工混凝土搅拌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又增加了大棚基础及挡土墙工程、维修东华苑门市、返修东华建筑公司混凝土院面等7项工程,2018年9月完工并当即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交报价单一份,2020年10月12日原被告对全部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确认总价款为750000元,被告未支付工程款项。原告为证实报价内容提交报价单一份,载明:“混凝土搅拌站一期469925.56元;大棚基础及挡土墙工程121473.75元;工程签证162744.76元;工程签证290455.06元;维修东华苑门市土建及安装费用3000元;返修东华建筑公司混凝土院面费用87000元,维修昆嵛山东东殿后村平房费用33000元;返还于家庄道面用砂、水泥、道面砖费用6500元;合计874099.13元”。
另查,被告为涉案诉讼保全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
原告诉讼请求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报价单中混凝土搅拌站一期工程价款469925.56元的95%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共计365天,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16294.66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烟台固力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工程结算定案单》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合同内容及增项,工程价款为750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5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审计完成后支付混凝土搅拌站工程95%的工程价款,违约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其主张的合理部分13981.25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因被告违约行为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系其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0000元;
二、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3981.25元;
三、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800元;
上述一至三项合计764781.25元,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35元,由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24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元,由被告烟台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玮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迟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