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执恢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世东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浩毓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恢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
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昊隆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20)鲁0612执恢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王世东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