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鹏建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3民初2534号 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天望小区4(D)号楼1-1107。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