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3民初2534号
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天望小区4(D)号楼1-1107。
法定代表人: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