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9943号之一
原告:广东伟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新旺路8号***谷3栋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KRH9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建筑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4182Y。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伟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68元、财产保全费483.49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