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特119号
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河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盛永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亮,山东秦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玥,山东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燕妮
审 判 员 杨秀萍
审 判 员 侯善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月
书 记 员 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