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保881号
申请人:**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82民初5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505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505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