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82民初5525号 原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64722N,住所地**市河阳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市彩虹西区。 原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5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32837.5元,同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7162.5元,尚欠50000元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尚欠款项,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协商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100000元支付给了被告。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4年12月5日偿还32837.5元、17162.5元,尚欠50000元未偿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了借款1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未按期全部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