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恢53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昌佳贸易有限公司,住**市海埠路。
被执行人:**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市石岛黄南南路。
申请执行人威海昌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商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江佳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辉
书记员袁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