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40号
原告:**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石岛黄海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银龄,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均不服2022年9月30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22)第85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23)鲁1082民初240号、(2023)鲁1082民初241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082民初241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