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住。 申请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挂靠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郯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尚有保证金及尾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挂靠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郯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综合楼的工程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位 执行二庭 拟稿人 *** 打印人 *** 校对人 ***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322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西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袁堂村村民,住该村四组28号。 申请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挂靠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郯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综合楼建设工程,尚有保证金及尾款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挂靠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郯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综合楼的工程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18)鲁1322执2136号 郯城县郯城街道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郯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在法定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在你处通过挂靠山东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郯城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综合楼的工程款工程款元,提取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 收款单位名称:郯城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帐号:93×××77 (开户行号:403473300224) 附:(2020)鲁1322执2071号执行裁定书 年月日 (公章) 联系人:***联系电话:0539-7156057 本院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邮编27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