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1853号
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田超,职务:总经理。
被告:晟能泰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898473159。
法定代表人:于希明,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禹城中能泰维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禹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05902324XY。
法定代表人:刘乐涛,职务:总经理。
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晟能泰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禹城中能泰维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8元,减半收取计2154元,由原告德州鲁中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成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永军
书 记 员 吕昊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