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民初9968号
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德城区新岭路康乐小区泰康药业宿舍2号院5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781237688。
法定代表人:王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涿州市冠云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216042341。
法定代表人:刘术臣。
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世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