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建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岭路康乐小区泰康药业宿舍2号楼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元玲,总经理。
上诉人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358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石化江汉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认专属管辖时,应当看法律关系的本质,本案本质是因欠款引起的债权纠纷,并不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也约定发生纠纷由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抗辩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天津市南疆-唐山成品油管道工程定向钻穿越工程签订了《南疆-唐山成品油管道工程定向钻穿越工程》合同,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正确,上诉人主张本案本质是因欠款引起的债权纠纷依据不足,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涉诉不动产即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彤
审判员  王 晶
审判员  薛东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昌明
书记员翟畅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