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民初1462号
申请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元玲,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负责人:李天彪,经理。
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了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联信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双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