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民初54号

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恒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


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新岭路康乐小区泰康药业宿舍2号路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梅。

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自有的两台机械(定向钻进铺钻机GT***-****A-ZL)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奥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3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