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4民终23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太平街2号。
法定代表人:许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岭路康乐小区泰康药业宿舍2号楼5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将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3)德城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1150242.17元,即增加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29317.17元。二、撤销判决第二项。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遗漏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二、一审对被上诉人2003035元的损失认定无事实依据。三、一审对被上诉人2003035元的损失责任分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9848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长期合作,原告承揽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处管道穿越工程,包括湖南成品油管道穿越工程G320定向穿越施工、湖南省321省道定向穿越施工、津滨高速公路穿越工程施工等。原告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施工,但是被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迟迟不予支付工程款。
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济损失2000000元。原告不具备管道施工资质;所承揽的湖南成品油管道穿越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巨大损失,工程量没有确定,不符合付款条件。反诉被告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造成了反诉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经被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调取了相关证据,上述证据经原告质证后,质证意见如下:补充对证据九的质证意见,因反诉原告系非法转包,同时又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反诉被告,因此双方签订的该姚桥河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对中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德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所有的损失都不在无效合同的赔偿范围之内,不符合无效合同承担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上述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质证意见如下:对于中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德城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核实了反诉被告人针对反诉人证据的疑问,反诉被告质疑的问题均不存在,反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反诉证据,证据均属真实,与本案情况相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将其承包的成品油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上述工程分别为:2012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穿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姚桥河定向钻穿越施工(φ323管线+φ121光缆套管)”;工程地点:湖南省双峰县;工程范围:河流成品油管道穿越施工(含光缆套管)。约定若出现穿越失败乙方(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定向钻穿越单价为2600元/米;工程量按照业主、监理现场代表及甲方(被告)确认的实际穿越长度,乘以本合同定向钻穿越单价,办理工程结算;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长度350米,工厂总造价910000元;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定向钻穿越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税款在4%以下由甲方承担,超过4%以上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约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2012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穿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321省道(实际为311省道)定向钻穿越施工(φ323管线+φ114光缆管)”;工程地点:湖南湘潭;工程范围:成品油管道穿越施工(含光缆套管)。约定若出现穿越失败乙方(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定向钻穿越单价为1700元/米(不含税);工程量按照业主、监理现场代表及甲方(被告)确认的实际穿越长度,乘以本合同定向钻穿越单价,办理工程结算;321省道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长度约260米,工程总造价442000元,此工程造价为暂定价,以最终实际穿越长度为准;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定向钻穿越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穿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G320(实际为S320)定向钻穿越施工(φ323管线+φ121光缆管)”;工程地点:湖南省湘潭;工程范围:成品油管道穿越施工。约定若出现穿越失败乙方(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定向钻穿越单价为2300元/米(不含税);工程量按照业主、监理现场代表及甲方(被告)确认的实际穿越长度,乘以本合同定向钻穿越单价,办理工程结算;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G320(实际为S320)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长度约660米(暂定),工程总造价1518000元,此工程造价为暂定价,以最终实际穿越长度为准;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定向钻穿越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疆唐山成品油管道工程东粮窝引河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东粮窝引河定向钻穿越施工(φ406管线+φ121光缆套管)”;工程地点:天津武清区;工程范围:河流成品油管道穿越施工(含光缆套管)。约定若出现穿越失败乙方(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定向钻穿越单价为450元/米(不含税);工程量按照业主、监理现场代表及甲方(被告)确认的实际穿越水平延长米,乘以本合同定向钻穿越单价,办理工程结算;东粮窝引河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长度约340米(暂定),工程总造价153000元;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定向钻穿越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津滨高速公路穿越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津滨高速公路穿越工程施工(φ406管线+φ121光缆套管)”;工程地点:天津;工程范围:高速公路成品油管道穿越施工(含光缆套管)。约定若出现穿越失败乙方(原告)自行承担损失;承包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承包;定向钻穿越单价为450元/米(不含税);工程量按照业主、监理现场代表及甲方(被告)确认的实际穿越水平延长米,乘以本合同定向钻穿越单价,办理工程结算;津滨高速公路穿越工程水平穿越长度约270米(暂定),工程总造价121500元;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施工;乙方所承包的定向钻穿越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10月14日,原被告针对上述五份合同的工程量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确认东粮窝引河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φ406管线+φ121长度为340米;津滨高速公路穿越工程水平穿越φ406管线+φ121长度为280米;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φ323管线+φ121长度为332米;321省道(实际为311省道)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φ323管线+φ121(或114)长度为270米;G320(实际为S320)定向钻穿越工程水平穿越φ323管线+φ121长度为740米。约定以业主最终确认长度为准。2014年11月24日,湖南宏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国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定向钻穿越S320国道(XA096XA106)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报告显示定向钻穿越S320国道工程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为728米;2014年10月26日,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中国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定向钻穿越S311省道(XX085XX087)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显示定向钻穿越工程量为227米。据此计算,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定向钻穿越S320国道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674400元;定向钻穿越S311省道施工工程总额为385900元。除2012年8月15日,原、被告签订的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姚桥河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外,其余四份合同的总造价为23393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18375元,尚欠1020925元未付。2013年11月4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被告发出“关于紧急处理姚桥河定向钻漂管施工质量问题的函”,该函中载明“对照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姚桥河定向钻施工要求:定线钻出,入土点之间水平长度395米,实长397.53米,在姚桥河下10.1米附近穿过。经我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测,河道内穿越点平均水深约2.8米,管道在河床上方约1米处穿过,与设计规定深度要求相差悬殊,严重影响管道运行安全,再给本项目造成极大的损失的同时,较大的制约了本项目正常投油试生产目标的实现。并要求被告于2013年11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提出如你单位无力进行整改,可全权委托湖南管道项目部组织第三方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整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贵单位负责。”2015年4月16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姚桥河定向钻整改工程费用说明,该说明载明“经现场确认与研究,以及穿越施工单位当时现状,在后期整改过程中,经双方同意,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部另行委托河南油田油建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整改。施工时采取了大开挖施工方式,并签订了《中国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姚桥河穿越整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2748935元。”2015年9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关于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工程质量缺陷事件处理意见,载明“经我项目部研究,针对姚桥河定向钻穿越施工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如下:一、鉴于我项目部在姚桥河后需整改施工种累计费用共计2748935元,远远超过与贵单位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合同价1393000元的事实,经双方协商,取消贵单位在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工程中的工程款结算。同时收回前期因姚桥河穿越工程支付的预付款等全部款项,并转为贵单位在湖南管道二期项目其他工程进度款;三、贵单位在姚桥河工程施工过程中前期所发生的多次设备进场费、工农关系处理费、泥浆赔付费30万元费用,应由贵单位自行承担,本项目部不再认可;以及中、后期发生的与姚桥河有关的其他施工费用等,本项目部均不认可;四、根据《关于对湖南成品油管道定向钻工程数家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通报》(石化股份湘管道质安【2014】3号)文件,对该单位作出的10万元罚款处理,将在贵单位其他工程总结算中一并扣除。2012年11月2日,被告为原告垫付姚桥河定向钻穿越协调费51238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为原告垫付湘潭雨湖姜畲镇国道320定向钻项目个案补偿款77800元;2013年8月5日,被告为原告垫付湘潭姜畲镇房屋冒浆及损坏补偿款81000元。”综上计算,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损失2003035元。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项目为“非开挖管道穿越工程技术咨询”。
一审法院认为,经庭审调查,原、被告相互举证、质证,原告没有定向钻穿越的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无效,但原、被告签订的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均以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原告在履行2012年8月15日签订的湖南成品油管道工程姚桥河定向钻穿越施工合同过程中,明知没有施工资质,且没有按照施工设计要求施工,给被告造成损失2003035元,存有过错,原告应当赔偿。但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然让原告进行施工,也存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原、被告的过错比例应以6:4为宜。据此计算,对上述损失2003035元,原告承担1201821,被告承担998786元。扣除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1020925元外,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180896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已付工程款546000元的利息98280元及税费15016.54元的诉讼请求,无据可查,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王元玲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1020925元。二、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201821元。以上一、二项相互抵销后,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损失18089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26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68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550元。
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施工造成损失,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已经依法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调取了相关证据,对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施工的事实也进行了核实,中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一审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反诉的损失2003035元,该损失是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山东广通管道穿越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损失。上诉人对中石化湖南成品油管道项目经理部向一审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无异议。一审判决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63元,由上诉人德州鼎正管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振平
审 判 员 王树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悦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