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4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将陵路7-5-2。
法定代表人:张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善,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汉族,1984年6月12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侯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滨水,寿光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华润路以西1层。
法定代表人:侯丙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士升,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泉,男,汉族,1963年2月23日生,该公司副经理。
原审被告:赵素芹,女,系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春美防水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赵素芹、德州新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虽作出裁定但未送达,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20)鲁0783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5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长明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贾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仲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