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德州华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871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华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丽,董事。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将灵路。
法定代表人:边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40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4724.00元。
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于到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查封申请,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成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许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