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德州振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鲁14**执保454号
申请人:德州振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百户村龙泰庄园。
法定代表人:闫振清,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将灵路。
法定代表人:边冉,董事长。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希善,经理。
申请人德州振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振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振清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存款5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