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476号
申请人:山东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边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负责人:宋玉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249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24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