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606号
申请人:***,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利军,德州陵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陵城区将灵路7-5-2号,法定代表人:边冉,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陵城区新市街中段,负责人:张金刚。
被申请人:刘维光,男,汉族,1960年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的银行存款222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22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与222000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焕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