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8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将灵路7-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724968981D。
法定代表人:边冉,经理。
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陵城区新市街中段。
负责人:张金刚。
被执行人:刘维光,男,汉族,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银行存款22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三分公司、刘维光银行存款22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