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

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42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文武,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霞,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文武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伟霞,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市陵城区将灵路7-5-2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将灵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赵树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南55号。

负责人:高付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宋文武与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九分公司、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鲁1403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宋文武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甄雪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