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

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与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030号
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947号。
负责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市场新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诉被告武汉华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煤炭地质物探测量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