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486号
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96584738X7,住所地:临淄区临淄大道816号恒生国际星城商业街西区东首。
负责人:曹俊华,职务:支行行长。
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5245914,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奉东,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338315A,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空间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宏,职务:经理。
被告:李国宏,女,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诉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李国宏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一致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乃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