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440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特别授权),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05245914,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泉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奉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祥岗(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然(一般代理),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孔翠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艺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