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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星光岛融创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洞街道黄金时代广场A座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68号南益名泉**E1栋62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时代威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新路8-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路32号一楼。 主要负责人:***,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051号阳光100城市广场1号楼1720。 法定代表人:张新远,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时代威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九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都融创投资有限公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