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诉前调确411号
申请人: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4399164K),住所地威海经区青岛中路108号-9。
法定代表人:高长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05245914),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受理申请人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4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建材款44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1100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110000元,于2024年2月9日前给付110000元,于2024年5月1日前给付110000元;
二、若上述款项任一期逾期未付,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需向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欠付款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年利率4%计算);
三、上述款项任一期未按时支付,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
四、双方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互无其他纠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威海市旭祥建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 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