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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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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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10执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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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85-9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花园一区-22号-7。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8435元。(二)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以8701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214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仲裁费用3976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申请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时已经预交全部费用,故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3976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威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因此该案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由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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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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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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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