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91民初1123号 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路115号金达大厦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70524591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82号国家采油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楼11层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67718646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消防公司)诉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华府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空间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华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新空间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恒大华府公司向其支付票据款165898.97元及利息(利息以165898.9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177.9元,合计175076.87元;2.诉讼费用由恒大华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新空间消防公司与恒大华府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0.40-8】-委-2019-032号的《工程委托书》,合同约定:新空间消防公司承建恒大华府公司位于东营恒大黄河生态城项目消防维修项目,该项目于2020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恒大华府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新空间消防公司签发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10245500004220200709676606934),票据金额为165898.9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承兑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该票据先后背书给了淄博陈付美迪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电缆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山东***电缆有限公司将上述票据交付银行兑付时,遭到银行拒绝,理由为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新空间消防公司向山东***电缆有限公司履行了清偿义务。新空间消防公司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恒大华府公司作为出票人、付款人,负有按期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然而其拒绝支付,致使新空间消防公司遭受巨额损失。为维护新空间消防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票据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恒大华府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新空间消防公司与恒大华府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0.40-8】-委-2019-032号的《工程委托书》,双方约定,新空间消防公司承建东营恒大黄河生态城项目消防维修工程。新空间消防公司施工后,该项目于2020年3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7月9日,恒大华府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245500004220200709676606934,收票人为新空间消防公司,票据金额为165898.97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出票人承诺本汇票信息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9月30日,新空间消防公司将票据背书给淄博陈付美迪商贸有限公司用以支付材料款。同日,淄博陈付美迪商贸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给山东***电缆有限公司用以支付材料款。票据到期后,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未能兑付涉案票据,新空间消防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9日向山东***电缆有限公司转账支付款项共计165898.97元。现涉案票据在山东***电缆有限公司账户内无法退回,山东***电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了涉案票据的背书转让情况及款项支付情况。 本院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形式完备,要素齐全、真实,背书连续,新空间消防公司提交的证据亦可证实其取得涉案票据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故为有效票据。该票据经连续背书至山东***电缆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未能兑付,新空间消防公司在向山东***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后,依法取得票据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规定,现新空间消防公司作为汇票的权利人,其有权向恒大华府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恒大华府公司系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故新空间消防公司要求恒大华府公司支付票据款165898.9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恒大华府公司应当向持票人新空间消防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和到期后的利息。新空间消防公司主张按全国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新空间消防公司要求恒大华府公司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的利息对恒大华府公司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恒大华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新空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承兑汇票金额165898.97元及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65898.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减半收取计1901元,由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