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138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佳诚讯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A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百帝苑小区久韵会所。
法定代表人:周运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南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佳诚讯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佳诚讯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8.18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曾用名***)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施岗村十组房屋一处以及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房屋一处提供担保。申请人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变更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83005181820190000004)作为担保,并解除对原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曾用名***)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施岗村十组房屋一处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曾用名***)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房屋一处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