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3民初1383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佳诚讯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维客国际商务中心写字楼A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96178793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28269969M。
法定代表人:周运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7833059H。
法定代表人:**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11955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佳诚讯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及青岛发国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本案降低诉讼请求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 萌
书 记 员 左 爽